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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鄭閔聲/特稿】
陳水扁公開質疑最高法院,故意不宣告陳致中緩刑,以達成解除陳致中議員職務目的,並企圖對隨後的洗錢案施加壓力。但律師出身的阿扁似乎忘了,量刑及是否宣告緩刑,本屬法官審判核心;在他不斷高分貝質疑司法淪為政治工具的同時,其實也只是以自己的方式,試圖干預司法公正,難以服眾。
據《刑法》規定,犯罪人如被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或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,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者,「得」宣告緩刑。也就是說,只要犯罪人符合條件,刑法授予法官是否宣告緩刑的裁量權。
陳致中過去曾不只一次被法院宣告有罪,雖然案件皆未定讞,但是否符合緩刑要件已有斟酌空間,法官認定不予緩刑,未見明顯曲解法條之處;至於阿扁質疑最高法院,透過不予緩刑讓陳致中被解職,甚至據以對高院施壓,試圖影響洗錢案判決結果,更是過度延伸解讀,相較之下,只顯得最高院法官的不予緩刑判決於法有據許多。
曾任八年總統的陳水扁,不尊重法官審判需超越黨派不受干涉的憲法精神,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指控法院屢屢為特定政治利益服務、甚至製造輿論試圖影響司法判決,這樣下去,正如阿扁自己所說的,「只會造成社會更加撕裂、益形動盪不安而已。」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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