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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進機師簽署聘僱契約,明訂「最低服務年限為十五年」,若違反須賠償,一位黃姓機師經過一年多的受訓、學成後工作三年多即離職,華航因而提告求償三百四十四萬兩千餘元;板橋地院法官認為該契約並未超過必要限度,且是黃所本於自由意志簽立,屬合法有效,判決黃及其兩位保證人,須連帶賠償兩百六十三萬餘元,可上訴。
華航指出,黃進入華航後,先經過四個月的民航駕駛員資格訓練,再經八個月的B738機型新進訓練,九十七年底又接受B738副機師轉訓為B744副機師訓練,但黃在去年間,僅服務(包含受訓)三年十一個多月,故要求黃與其連帶保證人賠償。
黃某主張,賠償規定未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他離職時填交的「離職手續單」上明確敘明離職原因為「公司違反勞基法」,依據勞基法「被迫辭職」規定,無須負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賠償責任;但華航否認違反勞基法一說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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